靖宇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靖安委办字〔2007〕第9号 签发人:金弘光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
各乡、镇,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重点企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活动,认真贯彻实施《条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国务院1989年公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对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条例》全面、系统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要的配套行政法规。是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条例》确定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要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强调了“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体现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实现了立法与相关立法以及相关执法部门职责的和谐统一。我们要认真学习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进而领会它的原则规定和具体规定,增强执行力。
二、扎实开展《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活动
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习宣传贯彻计划和工作方案,有效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
(一)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采用培训班、讲座、专题会、“学习条例、预防事故”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组织开展送《条例》到企业、班组等活动,将学习宣传贯彻活动落实到每一个矿山企业和社区,使《条例》深入到每个职工中去,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要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采取集中学习或分散自学等方式,扎实有效的开展好《条例》的学习活动。
(三)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落实。
(四)从《条例》实施之日起,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条例》执行。
三、加强对《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的领导
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活动将列入2007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作为安全生产月法律法规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确保学习宣传贯彻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真正取得实效。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对《条例》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不仅使执法者知道,还要让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广大从业人员乃至全社会都知道《条例》。尤其是要充分利用6月份“安全生产月”的有利时机,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大张旗鼓地搞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形成一个强大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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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学习 报告和条例 通知
抄报:白山市安委会办公室
抄送:张宝杰副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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